屏蔽“青少年模式”構成不正當競爭(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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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訴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跳過、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彈窗功能覆蓋了網絡音視頻領域多款第三方應用軟件,導致保護未成年人的功能設計落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行業生態,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300萬元的經濟損失。
【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保護專章規定,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同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運營的APP引導用戶開啟“‘青少年模式’彈窗自動關閉”功能的行為,既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也是典型的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考慮到原告產品具有較高知名度,在青少年群體中影響較大;被告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目的,主觀過錯較大;同時,該APP的屏蔽模式適用范圍大,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大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300萬元的經濟損失。
《人民日報》(2023年12月07日19版)